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曾玉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4月2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117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玉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24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1段520號(儷金商務旅館22
10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經由不詳姓名年籍之
應召站人員之媒介及證人 黃榮宗 以車牌號碼000-00號
營小客車載送(另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而與成年
男客張正中姦淫,代價為新臺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曾玉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榮宗、張正中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為警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職務報告
書、調查筆錄、照片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新臺幣3,000元,為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所得之物,業
據被移送人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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