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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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震群因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7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震群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6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⑸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8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⑹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9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⑴⑵⑶⑷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與⑸⑹案接續執行,於97年10月18日入監,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6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年5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4月23日,亦有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