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65號聲請人乙○
號91巷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向其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權利存續期間從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八八年十二月三日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支票等各1件為證。
三、本件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債務人陳述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1113│旱│975.00│全│設定權利範圍│││││段││││││: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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