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85號上訴人丙○○
戊○○乙○○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薛任智 律師
己○○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民事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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