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瑞玟 、BRANDNEWINTERNATIONALCO.,LTD.、 李子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27,110.2元,依原告起訴即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年4月25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2.53200元折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667,149元(計算式:1,127,11
0.232.53200=36,667,14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4,6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34,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4,1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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