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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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彥指定辯護人陳炳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文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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