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94號抗告人 陳氏 雪梅 上列抗告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魏成雲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人魏成雲之配偶,魏成雲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現況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依法聲請法院宣告魏成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抗告人為監護人、指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魏成雲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死亡,因抗告人時值處理魏成雲後事而未及提出魏成雲之死亡證明,致原審作出裁定,細譯原裁定做成時間為110年11月29日,該時魏成雲已死亡,故非適法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查抗告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之人魏成雲於原審裁定前死亡之事實,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為佐(見本院卷第13頁),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裁定程序終結。原審裁定時無得審查此魏成雲死亡之事由,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裁定廢棄,並宣告本件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陳伯均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