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542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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