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2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128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上午11時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萬參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繳
款計算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信用卡約定書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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