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