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1年上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八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詎於緩刑期間,仍不知悔改,明知附表所列之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享有音樂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自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起,先向綽號「 小胖 」之不詳姓名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八元之低價,購入他人擅自重製附表所列歌曲之盜版音樂CD,嗣即基於販賣並交付上開盜版音樂CD侵害他人著作權以營利,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自彼時起,於每星期六、日或其他有空之時間,即在台中縣○○鎮○○街○○○號前,或在台中縣○○鎮○○路清雲巷十二號住處附近設攤,以每片盜版音樂CD一百元之價格,並以買一送一之方式,將上開盜版音樂CD販賣並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所賺取之利潤維持生活,而恃以維生。嗣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台中縣○○鎮○○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列侵害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著作權之盜版音樂CD五百二十一片片及侵害其他著作權人著作權之盜版音樂CD一百十五片。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並未於本案審理期日到庭,據被告先前在本院訊問時所為之陳述,雖坦承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十時三十分許,確有被警在台中縣○○鎮○○街○○○號前查獲,但被告矢口否認伊當時有在上址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音樂CD,並辯稱:案發當時,伊係到上址拿紙箱要裝羊肉,但被警方誤認販賣扣案之盜版音樂CD,且此後警員又揚稱伊如不承認犯行,即要將伊之女友一併移送,伊受此威脅,才於警局承認有販賣扣案盜版音樂CD之犯行,但實無此事,扣案之盜版音樂CD亦非伊之所有等情。
二、然查:(一)本案被告確有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起,即在台中縣○○鎮○○街○○○號前面擺攤販賣扣案之盜版音樂CD,並於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被警查獲,上開盜版音樂CD,係被告以每片十八元之代價,向綽號「小胖」之不詳姓名男子購入,再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買一送一)賣出,一天販賣所得約有一萬元,上情已據被告於警訊、檢察官初訊、及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原審法院訊問時,均坦白承認(見偵查卷宗第十五、十六、二八頁,及聲請羈押卷宗第三頁),並有前開盜版之音樂CD扣案可稽,復據被害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丙○○指訴甚詳,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被侵害錄音著作權之封面外標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足佐。被告嗣雖改稱:扣案之盜版音樂CD並非伊之所有,且案發當時,伊係到上址拿紙箱要裝羊肉,但被警方誤認販賣扣案之盜版音樂CD,且此後警員又揚稱伊如不承認犯行,即要將伊之女友一併移送,伊受此威脅,才於警局承認有販賣扣案盜版音樂CD之犯行,但實無此事云云。惟經本院傳訊查獲被告之警員丁○○,其除否認有被告所辯上情之外,更證稱:其等到案發現場之後,有先行監控一段時間,在此過程中,被告均在上開攤位裡面,並有擺設盜版音樂CD之行為,且在其等上前取締時,被告亦在整理擺放設盜版音樂CD之箱子,嗣後亦在被告身上查獲進貨單一紙等情(見本院卷宗第三一、三二、三三頁)。查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甫被判處有罪並宣告緩刑確定,若無上開犯情,且有遭警脅迫之情事,豈有在檢察官訊問時,仍供承犯罪之理。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坦承扣案之進貨單(見偵查卷宗第二一頁)確係其所有。雖仍辯稱:此係先前犯案所遺留云云。惟被告自承先前犯案被查獲之時間係在九十年二月間,其豈有仍將當時之進貨單隨身攜帶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之理。此除可證明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外,益可證明被告確有上開擺攤販賣盜版音樂CD之犯罪情事。再參酌被告於原審法院訊問時,雖否認扣案之盜版音樂CD係其所有(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其說明有如上述),但亦坦承其有自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起,先向綽號「小胖」之不詳姓名男子,以每片十八元之低價,購入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音樂CD,嗣即自彼時起,於每星期六、日或其他有空之時間,即在台中縣○○鎮○○街○○○號前,或在台中縣○○鎮○○路清雲巷十二號住處附近設攤,以每片盜版音樂CD一百元之價格,並以買一送一之方式,將上開盜版音樂CD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見原審卷宗第十三至十五頁),於本院亦曾為此供述(見本院卷宗第二一、二二頁)各情以觀,被告確有自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起,先向綽號「小胖」之不詳姓名男子,以每片十八元之低價,購入他人擅自重製附表所列歌曲之盜版音樂CD,嗣即基於販賣上開盜版音樂CD侵害他人著作權以營利之犯意,自彼時起,於每星期六、日或其他有空之時間,即在台中縣○○鎮○○街○○○號前,或在台中縣○○鎮○○路清雲巷十二號住處附近設攤,以每片盜版音樂CD一百元之價格,並以買一送一之方式,將上開盜版音樂CD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以此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至前開時間,為警查獲,上情應堪認定。(二)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請求本院傳訊之證人 楊任祿 雖證稱:被告有於被警查獲當日下午二時許,到其家中領錢,可見被告應該不會販賣盜版音樂CD云云。惟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被警查獲且被移送偵查之後,有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被告係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才獲准具保(二萬元)停止羈押,有上開聲請羈押(原審法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六二六號刑事卷宗)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卷宗(原審法院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卷宗)可稽。堪證楊任祿證稱:被告有於被警查獲當日下午二時許,到其家中領錢云云,與事實不符,所證難認為實在。又被告請求本院傳訊之另一位證人 林浚憲 於本院訊問時,雖曾證稱:前開時、地被警查獲之攤位,係綽號「 阿川 」之不詳姓名男子所有,盜版音樂CD亦係綽號「阿川」之不詳姓名男子所擺設云云。惟此與查獲本案警員丁○○所證述之情節不符,被告於警訊及偵、審期間,更未曾以「阿川」其人置辯。且經本院將被告之警、偵訊供述告知證人之後,證人林浚憲旋即改稱:案發當日,是否被告在上址擺攤販賣盜版音樂CD,其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宗第四九頁)。足證證人林浚憲所證,亦不得資為有利被告認定之證明。(三)又本案被告於上開擺攤販賣盜版音樂CD之期間,雖亦有邊找工作,但其販賣盜版音樂CD一天之所得,即有一萬元,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自承甚明。且被告除於偵查中供承因缺錢而為本案犯行之外(見偵查卷宗第二九頁),於本院訊問時,亦坦承擺攤販賣盜版音樂CD之所得,係用以維生(見本院卷宗第二二頁),由被告上開供述,自堪認定被告於上開期間,確有以販賣盜版音樂CD之所得維生,而以此為常業之犯意與行為。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公訴人認被告僅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連續犯,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原審法院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已甚明確,犯行堪以認定,乃審酌被告之品行、長期販賣盜版音樂CD侵害著作權人權益之情節,及本案所查扣之盜版音樂CD數量不少、以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及審酌扣案之盜版音樂CD,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各情,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等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將扣案如附表所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音樂CD六佰三十六片,均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否認其自九十年六月以後,又有販賣盜版音樂CD之犯行,並指謫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場,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原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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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編號│盜版CD雷│數片│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備註│││射唱片名稱│││││├──┼──────┼───┼────────────┼─────────┼───┤│1│五月天│7│相信│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 劉若英 │5│收獲│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3│ 光良 │1│單戀│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 莫文蔚 ││十二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5│黎安萊姆絲│6│howdoIlive│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6│舞曲大帝國│3│can'fightthemoonlight│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7│最愛女聲│9│感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8│國語流行快遞│4│感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9│ 張惠珠 ││感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鄭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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