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林志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二行關於「眾聲日報」之記載,應更正為「太平洋日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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