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8號債權人乙○○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所立借據,主張於民國85年3月12日借款予債務人,約定清償期為97年3月11日,期間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等情。惟該借據並未約定遲延利息,則聲請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有何依據?如有相關約定應提出證據;如無約定,請更正該部分請求。
二、依聲請人所附借據並無違約金之約定。惟聲請人尚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依據何在?如無約定,應更正該部分請求。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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