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44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郭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