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林家慶 被告 陳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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