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李福來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 徐錦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51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90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報占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32.29平方公尺=2,550,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