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90號附民原告翰京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