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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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告丙○○
甲○○乙○○原告與被告中華建業食油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