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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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