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5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玉真 指定辯護人 郭泰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玉真家境清寒,且犯後知所悔悟,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惟被告已自同年12月14日起移往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另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嶸字第1656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被告既已不復在押,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