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建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建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薛建璋與 吳秀雪 曾為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薛建璋因不滿吳秀雪於離婚後拒絕接聽其電話,竟各基於恐嚇之犯意,分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該表編號1至3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安全言語,至吳秀雪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恫嚇吳秀雪,使吳秀雪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㈠被告薛建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秀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簡訊翻拍照片等件。
三、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夫妻關係,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以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已屬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從而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雖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個時間,對被告分以如該表編號所示之言語為多次恫嚇,然其乃係基於一恐嚇危安之行為決意,於接近時間,以該表各編號所示之言語先後恫嚇告訴人,所侵害均為告訴人同一自由法益,各行為間亦具時、空上之緊密關聯,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應各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分隔數日,顯係因故另行起意而出於個別之犯意為之,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尚嫌未合。
四、爰審酌被告僅因所撥電話遭告訴人拒絕接聽,即傳送簡訊以如附表所示言語恫嚇告訴人,不僅危害告訴人身體、生命安全,亦造成告訴人之心理壓力及精神痛苦,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而刑法第50條僅係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同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無庸與其他與行為人罪刑有關之規定綜合比較而應單獨比較。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況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附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簡訊內容│├──┼──────────────┼──────────────┤│1│101年8月22日22時20分許│我幹你娘機巴││├──────────────┼──────────────┤││101年8月22日22時22分許│你看我敢不敢把你門打壞││├──────────────┼──────────────┤││101年8月22日22時24分許│不然似似看報警阿我好怕││├──────────────┼──────────────┤││101年8月22日22時27分許│給你爸小心一點│├──┼──────────────┼──────────────┤│2│101年8月26日23時31分許│我一定到你門口噴漆││├──────────────┼──────────────┤││101年8月27日0時5分許│你媽身體不好你不想讓他擔心嗎│├──┼──────────────┼──────────────┤│3│101年9月17日0時59分許│我回台灣你就慘了你是我的我打││││死你老公看我怎麼處理幹你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看我││││怎樣處理幹你娘,應予更正)││├──────────────┼──────────────┤││101年9月17日1時3分許│我吵你媽我回台灣殺死你全家││├──────────────┼──────────────┤││101年9月17日1時4分許│我一定強暴你不然你報警抓我阿││││式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