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 詹雙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淑 等5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算式:214,912+613,040+148,83
5+148,835+148,835=1,274,4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