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買有限公司施定遠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35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8,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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