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楊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楊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31日、98年9月25日、98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4年4月、9月,於97年5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1年1月、4年4月、9月確定,於97年5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1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