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原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 律師被告 余秀桂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複代理人 杜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時以陽洸鈦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陽洸鈦公司)及余秀桂為被告,聲明請求其等將陽洸鈦公司之民國105年1月
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撤回陽洸鈦公司部分,因陽洸鈦公司未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已生撤回效力。又原告之聲明迭經變更後,終為如後述之聲明內容,核其所為變更,屬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之主張
(一)兩造均為陽洸鈦公司股東,被告為陽洸鈦公司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股東,原告既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向被告行使監察權,查閱陽洸鈦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爰就聲明前段部分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聲明後段部分類推適用第
218條第2項及第229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二)聲明:
1.被告應將陽洸鈦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之答辯
(一)陽洸鈦公司於105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之負責人與實際經營者均為原告,此段期間之相關會計憑證原告未移交被告。又陽洸鈦公司雖於105年7月1日讓渡與訴外人 王子豪 ,然實際仍由原告把持,相關會計憑證仍由公司會計交與原告,被告均未取得,直至106年7月1日起被告方得經營陽洸鈦公司而得以保管相關會計憑證,故原告請求查驗105年間之相關帳冊資料,為無理由。
(二)陽洸鈦公司105年間帳務報稅事宜係由原告決定委任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處理,並由訴外人 王孟榆 收受後,再由陽洸鈦公司會計 徐郁欣 轉交原告,致被告未取得105年間之財務報稅資料。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一)陽洸鈦公司委託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處理105年間帳冊製作事宜,而於106年8月15日將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交予王孟榆簽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王孟榆簽收之
105年度帳冊明細、正利工商記帳士事務所之民事陳報狀可證(見本院卷第143、233頁),自堪認定。
(二)兩造均主張附表二所示資料為對方所持有。就此爭點,證人王孟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106年7月底起受被告之託至陽洸鈦公司查核帳務,非擔任陽洸鈦公司會計人員,我當時還不是陽洸鈦公司內部的人;我簽收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後,就交給時任陽洸鈦公司會計之徐郁欣;後來這些帳冊資料在徐郁欣離職當年9月底前某天不見了,徐郁欣說他拿去交給原告查核,因為原告是陽洸鈦公司的股東,所以我們認為很正常等語(見本院卷第127至131頁)。證人 謝淑珍 於另案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7號履行契約事件中亦證稱:我於106年9月受原告委任整理王詮科技企業公司、陽洸鈦公司之帳務,我記得銷貨單、帳冊是之前我在整理時原告有給我,帳冊內容是105年7月至
106年6月底兩家公司的帳冊,進貨單是到公司影印才看到,現在資料我都已經還給原告等語。是依證人謝淑珍前開證述可知,原告於106年9月間確實持有陽洸鈦公司之
105年間部分帳冊資料,足徵證人王孟榆證稱徐郁欣於9月底前某天將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交予原告等語,應信屬實。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嗣有返還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予被告,自難認定被告現為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之持有人,則原告向被告請求查閱附表二所示帳冊資料,即非有據。
五、結論
(一)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並類推適用同法第
218條第2項及第22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陽洸鈦公司如附表二所示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之帳冊資料,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一┌──────────────────────────┐│各材料商請款明細與匯款明細│├──────────────────────────┤│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繳憑單存根聯│├──────────────────────────┤│現金簿、進貨帳、銷貨帳、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期間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褶│├──────────────────────────┤│員工薪資清冊及每月之打卡單明細│├──────────────────────────┤│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業主權益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附表二┌───────────┬───┐│105年度總分類帳│1本│├───────────┼───┤│105年度日記帳│1本│├───────────┼───┤│105年度現金帳│1本│├───────────┼───┤│105年度會計憑證│4冊│├───────────┼───┤│105年1月至12月統一發票│18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