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竹山建安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宜秦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民國10
7年7月2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2,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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