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上訴人 簡麗珠 被上訴人 余秀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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