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33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范碧琴

訴訟代理人 孫震東

相對人

即原告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訴訟代理人 董光明

楊閔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以聲請人即被告就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8樓房屋積欠管理費為由,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然相對人請求所舉修訂相對人管理社區規約之民國109年及111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經聲請人提起另訴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之,爰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另訴,因逾期未繳裁判費而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卷○000-000、381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與上開規定要件難謂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李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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