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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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68號

原告 陳文莉

被告 劉祖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取走原告所有:①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0元、型號IPADAIR之蘋果平板;②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汽車鑰匙,重新配置價格預估為5,000元;③現金95,000元等物品(下稱系爭物品),迄未返還,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遽,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平板為伊購買,伊未拿取原告現金10,000元,原告所述不實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或賠償其損害,有無理由?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另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包括請求人為所有權人、他方為無權占有,故請求返還所有物者,應先行舉證己為所有權人及被告占有之事實,僅被告不爭執所有權之歸屬及占有,而以占有權源之有無為抗辯時,始由被告舉證證明具正當權源之事實。

(二)有關系爭物品①:

 1.原告主張被告取走其所有蘋果平板未歸還,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該平板為被告所購買等語,原告自應就上開平板為其所有先負舉證之責。

 2.觀原告提出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譯文,被告雖有:我也說了,明天不是要釣你出來才不給你平板;我有說平板可以給你啊,我可以拿給你沒錯啊等言語(見本院卷第4、27頁)。然被告表示願意拿平板給原告,可能係基於使用借貸、贈與、返還原告所有物,原因眾多,不一而足,而本院依原告提出之證據,並不能審斷被告交付平板之意思,自難遽論原告指述之平板為其所有。

 3.原告既未證明上開平板為其所有,且該平板為被告毀損,已侵害原告所有權,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該平板之價值,即屬無據。

(三)有關系爭物品②:

1.原告復主張被告未歸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汽車鑰匙等語。觀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略以:2022/3/15(原告)我下午要載你兒子出去,你最好在那之前把鑰匙拿回來。以後不要拿我鑰匙……(被告)等等從林口送回去給你;2022/6/18(原告)家裡鑰匙跟車鑰匙麻煩還給我;2022/9/11(被告)方便的話晚點我可以,然後鑰匙還你。互核原告以關鍵字「鑰匙」搜尋兩造LINE對話紀錄顯示之訊息:(2022/9/21)刘:我鑰匙給 阿芬 了,磁扣你給他了;之前鑰匙你給我我才會去啊(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第32頁),及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上記載車主為羅○芬。

 2.可知前述車輛及車鑰匙之所有權人並非原告,且被告雖有拿取上開汽車鑰匙,然已於2022/9/21將車鑰匙返還「阿芬」,應已無占有該汽車鑰匙之情。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重新配置汽車鑰匙之費用,洵無足採,礙難准許。

(四)有關系爭物品③:原告另主張被告拿取其現金95,000元,固據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通話譯文為證,然經本院綜覽前開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有拿取原告現金95,000元,至多僅能看出兩造間尚有金流往來,然此金流關係究為扶養費、還款、贈與或被告返還其無權占用之現金,亦難以分辨,礙難認被告有拿取原告現金95,000元未歸還之情。是原告既未善盡其舉證之責,本院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000元,及自111年8月28日起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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