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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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

原告 畢卡索梅川 陽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驊格

訴訟代理人曾基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郁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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