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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