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8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11,494│├────────┼──────────────┤│合計│11,49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