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甲○○
樓法定代理人 謝國隆
3樓 吳瑞品
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3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D─0000000─││1│1000│││││七│││││├──┼──────────────┼──────────────┼────┼───┼────┼───┤│2│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1│600│││││0│││││├──┼──────────────┼──────────────┼────┼───┼────┼───┤│3│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1│560│││││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