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原持有人 鄭黃瓊瑩 已於民國93年1月20日死亡,由聲請人繼承之,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書及 度崔 字第534號卷)可證,惟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附表:
┌──────────────────────────┐│附表:94年度除字第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張數│股數│備││號│││類│││考│││││││││├─┼─────┼────────┼─┼──┼──┼─┤│1│聯華電子股│78-NX-0000000-0││1│254││││份有限公司││││││├─┼─────┼────────┼─┼──┼──┼─┤│2│聯華電子股│79-NX-0000000-0││1│63││││份有限公司││││││├─┼─────┼────────┼─┼──┼──┼─┤│3│聯華電子股│81-NX-0000000-0││1│65││││份有限公司││││││├─┼─────┼────────┼─┼──┼──┼─┤│4│聯華電子股│82-NX-0000000-0││1│57││││份有限公司││││││├─┼─────┼────────┼─┼──┼──┼─┤│5│聯華電子股│83-NX-0000000-0││1│109││││份有限公司││││││├─┼─────┼────────┼─┼──┼──┼─┤│6│聯華電子股│84-NX-0000000-0││1│274││││份有限公司││││││├─┼─────┼────────┼─┼──┼──┼─┤│7│聯華電子股│85-NX-0000000-0││1│764││││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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