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零 陸佰 肆拾元,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金額,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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