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喬頓克特國際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五三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九五三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一節,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核對屬實,茲聲請人以該事件已無續行訴訟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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