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2號聲請人 魏雪娥 相對人 黃德棋 關係人 黃清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德棋(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魏雪娥(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清治(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於103年3月17日顱內出血,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診斷證明為據,本院於103年5月26日勘驗時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無法回答問題、插鼻胃管、對叫喚無反應,復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趙星豪 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顱內出血手術後,造成意識重度障礙、肢體癱瘓、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無言語表達能力,已無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此有103年5月26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魏雪娥為受監護宣告人黃德棋之配偶,並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德棋其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
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黃清治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子,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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