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元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元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元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於民國100年8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簡元慶㈠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桃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4月18日確定;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9月16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日確定,上揭二罪,復經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8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於101年2月4日確定在案;㈡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8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8月8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