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雨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部分起訴內容之告訴合法性尚待釐清,認有傳喚證人即告訴人到庭以查明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