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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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廖湘云
被 告 陳家彥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二年四月止,於每月
十日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各該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間參加以原告
為會首之互助會共兩會,會款每會新台幣(下同)20000元
,會員連同會首共29會,約定於每月5日開標,被告於
100年4月5日(即第2會)得標並得款462000元,
復於100年8月第二次得標並得款448000元,被告於得
標後即應每繳付會款40000元,詎被告自100年11月即
不正常傲交會款,100年12月繳交40000元,101年1
月繳交10000元,101年2月起即拒付會款,迄今101
年11月止已積欠會款共550000元,屢催不付。按互助會
既約定於每月5日開標,另每半年加開一標,各會員即應
於開標後5日內即應給付會款,因而請求其巳到期之會款
550000元及自101年11月10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又被告對於已到期之會款既已拒絕給付則對
於未到期部分,自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規定折亦得併為請求。故請求被告自101年12月起至
102年4月止,於每月10日各給付會款40000元,如遲
延給付,並自遲延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
為此爰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會員名冊、得標金額明細表、
積欠會款明細表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