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彭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
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該契約約定條款第21條已約定:「若涉
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