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3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美如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