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00號
原   告  陳錦標
原告與被告 蘇建仁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陸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参萬伍仟参佰伍拾参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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