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杜易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兩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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