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42號聲請人 邱瑞耀 上聲請人邱瑞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帳號44597-3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04597-3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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