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林長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永石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相對人許永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許永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