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群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信興
游清元游 馬秋分 游榮三 被上訴人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15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