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城小字第164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 范秀釵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城小字第16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1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佩穎
書記官李偉民
通譯張亦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32元,及其中新臺幣49,939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13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李偉民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