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8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