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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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甲○○
號上列再抗告人因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具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並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者,逾期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張以岳法官潘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